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苏贤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4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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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4029号案件名称
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苏贤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苏贤均;重庆市巫溪县天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杨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38民初4029号 原告: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马镇坝春申大道152号十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44954D。 法定代表人:向胜飞,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紹雨,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刘远,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苏贤均,男,1977年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杨佳,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重庆市巫溪县天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城厢镇先锋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32039300XL。 法定代表人:苏贤均,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告苏贤均、重庆市巫溪县天顺达物流有限公司、杨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巫溪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世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孟 祥书 记 员 杜雅娴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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