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建伟、王劲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4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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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4599号案件名称
叶建伟、王劲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叶建伟;王劲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4599号原告:叶建伟,男,198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劲,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原告叶建伟与被告王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7日受理。2021年9月7日原告叶建伟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叶建伟撤回对被告王劲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建伟撤回对被告王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元(已减半),由原告叶建伟负担。审判员 彭小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 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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