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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刘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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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72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刘某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刘某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72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负责人:杨某,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1民初12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某在汉阴县住房公积金有存有存款,因刘某本人于2020年12月21日有支取,故一年内无法划拨,我院将刘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待能划扣后至完全支付执行款后再予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奋辉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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