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军、唐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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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239号案件名称
廖军、唐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廖军;唐勇;邓伟华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239号原告:廖军,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唐勇,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衡阳市蒸湘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政,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伟华,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廖军、唐勇与被告邓伟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廖军、唐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军、唐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630元,减半收取计53815元,由原告廖军、唐勇负担。审 判 长 李 雯人民陪审员 梁 敏人民陪审员 何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帅 亚书 记 员 徐 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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