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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军、唐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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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民初239号
  • 案件名称

    廖军、唐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廖军;唐勇;邓伟华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05民初239号原告:廖军,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唐勇,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住衡阳市蒸湘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政,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伟华,男,汉族,1965年7月13日出生,住衡阳市珠晖区。原告廖军、唐勇与被告邓伟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2021年9月16日,原告廖军、唐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廖军、唐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7630元,减半收取计53815元,由原告廖军、唐勇负担。审 判 长 李 雯人民陪审员 梁 敏人民陪审员 何华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帅 亚书 记 员 徐 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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