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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岩升、陈仙芬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27执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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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27执525号
  • 案件名称

    赵岩升、陈仙芬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磐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赵岩升;陈仙芬;磐安县新渥陈仙芬中药材购销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7执525号 申请执行人:赵岩升,男,汉族,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仙芬,女,汉族,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磐安县新渥陈仙芬中药材购销站,住所地浙江省磐安县新城区药城路88号浙八味特产市场交易大厅一层A101、D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7L153418123。 法定代表人:陈仙芬。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岩升与被执行人陈仙芬、磐安县新渥陈仙芬中药材购销站民间借贷纠纷的(2021)浙0727民特100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27执5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承跃 审判员胡青春 审判员陈益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施润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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