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政、李家通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19)晋0622执4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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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晋0622执417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政、李家通等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政;李家通;王志军;高平青;高秀青;李艳芬;赵革;艾荣萍;常日平;霍丙权;王卓林;贾恩文;李思恒;梁云付;刘仲录;乔云芳;王文仙;于本福;张守兵;武再峰;胡国宇;岳香云;张登煌;荣秀清;杨福梅;次利军;章富花;章瑞光;王成全;门汉斌;杨勇;马俊敏;蒋飞;蒋玉花;马永斌;李兴军;李宏伟;章名龙;洪浩海;张浩;刘汉军;尚兴武;柴岐山;田美兰;北京君诚轻钢有限公司;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622执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政,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开发区人。申请执行人:李家通,男,194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志军,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高平青,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高秀青,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怀仁县人。申请执行人:李艳芬,女,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赵革,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艾荣萍,女,1976年5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常日平,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申请执行人:霍丙权,男,197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王卓林,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贾恩文,女,196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李思恒,男,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申请执行人:梁云付,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申请执行人:刘仲录,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申请执行人:乔云芳,女,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申请执行人:王文仙,女,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应县。申请执行人:于本福,男,198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应县。申请执行人:张守兵,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应县。申请执行人:武再峰,男,197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应县。申请执行人:胡国宇,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申请执行人:岳香云,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申请执行人:张登煌,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执行人:荣秀清,女,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杨福梅,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次利军,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章富花,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章瑞光,男,1983年9月8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王成全,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门汉斌,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杨**,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佳县人。申请执行人:马俊敏,男,199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蒋飞,男,1980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朔城区人。申请执行人:蒋玉花,女,196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马永斌,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兴军,男,196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李宏伟,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应县。申请执行人:章名龙,男,195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洪浩海,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应县南河种镇。申请执行人:张浩,男,198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应县西关村8号。申请执行人:刘汉军,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应县南丰里1栋5排2号。申请执行人:尚兴武,男,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柴岐山,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田美兰,女,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应县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君诚轻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法定代表人:陈红雨,职务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应县高新技术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云,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政等44人和北京君诚轻钢有限公司依据(2019)晋0622民初429、430、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6、447、448、449、450、451、452、453、454、455、456、457、458、459、460、461、462、463、464、465、466、467、468、469、470、472、473号和(2016)晋0622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皇冠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系列案件四十五案。因该四十五案系同一被执行人,且基于相同法律事实,为方便执行,本院决定合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9)晋0622执395、396、397、398、399、400、401、402、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417、418、419、421、422、423、424、425、426、427、428、429、430、431、432、433、434、435、436、437、438、439号、(2017)晋0622执516号案合并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卫东审判员 唐恒仕审判员 章雁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丽雯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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