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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邦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区萍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102民初8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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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2民初8001号
  • 案件名称

    郑州邦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区萍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郑州邦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宜春市袁州区萍界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2民初8001号原告:郑州邦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139号院2号楼2单元10层112号。法定代表人:刘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善沛,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春市袁州区萍界建材有限公司。原告郑州邦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春市袁州区萍界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邦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邦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7元(已减半),由原告郑州邦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颖柯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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