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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鼎联化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拓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49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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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4977号
  • 案件名称

    江阴鼎联化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拓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江阴鼎联化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拓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4977号申请执行人江阴鼎联化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93F45T,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澄路3808-5号1276席。法定代表人孙和妹,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骁,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拓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7MJC667,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渊山岗东升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杨桂清,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江阴鼎联化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联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拓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0)苏0281民初122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拓奇公司应支付鼎联公司货款264788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9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拓奇公司采取了如下查控措施:1、向拓奇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传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立即履行本案付款义务。2、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拓奇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等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银行帐户,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委托抚州市东乡县人民法院对拓奇公司名下不动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该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4、委托抚州市东乡县人民法院对拓奇公司名下赣F1××××汽车实施了查封,因去向不明未能扣押到案。5、依法将拓奇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实施限制消费执行措施。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收到本院执行告知书后未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调查执行回执、执行告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拓奇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虽查封了该公司名下汽车一辆,因未能扣押到案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281民初122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拓奇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鼎联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审判员  朱新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薛丹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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