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小川与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6财保2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56财保23号案件名称
舒小川与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舒小川;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6财保23号 申请保全人:舒小川,男,1974年09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赵婉滢,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保全人: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法定代表人:吴至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舒小川与被保全人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保全人舒小川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重庆市贵尔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6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舒小川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冉 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文书豪 - 1 –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泸州鑫宝来商贸有限公司、杨峻铧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1659号之一 下一篇 代爱洪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1322执保2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