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鑫宝来商贸有限公司、杨峻铧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4执165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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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4执1659号之一案件名称
泸州鑫宝来商贸有限公司、杨峻铧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泸州鑫宝来商贸有限公司;杨峻铧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4执1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泸州鑫宝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法定代表人:黄真真,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峻铧,男,汉族,1974年10月23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执行泸州鑫宝来商贸有限公司与杨峻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504民初28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案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42782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还有42782元及利息未付。经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证券、银行及所在社区进行财产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徽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阮明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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