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刚等陈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2021)浙1004执225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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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4执2255号之二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刚等陈晓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刚;陈晓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04执22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328号。 法定代表人:郭丽娅。 被执行人:王**,男,198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被执行人:陈晓,女,1987年0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陈晓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004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陈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金30万元、截止2021年3月2日的利息、罚息、复息31615.41元,并支付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以月利率2%为限)自2021年3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案件诉讼费3005元、执行费46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王**、陈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陈晓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核实,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陈晓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本案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对查明的财产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1、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实施了冻结手续,但账户存款余额过少,暂不宜扣划。2、对被执行人王**所有的车牌号为×××、×××的车辆实施了查封手续,但两车去向不明,未能实际扣押。3、对被执行人王**在武汉XXXX有限公司、武汉XXX有限公司处享有的股权实施了冻结手续,但因该股权无实际价值,申请人对此书面认可。4、对被执行人王**所有的坐落在武汉市〖权证号:鄂(XXX)武汉市硚口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不动产实施了查封手续,但该财产已在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另案〖(XXX)鄂0105民初XXXX号〗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 鉴于被执行人王**、陈晓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陈晓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截止目前,申请人的债权暂未实现,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均未收取。 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并予以书面确认。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财产被另案查控处置,无可由本案处置的财产。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4执225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毛 奇 奇 执 行 员 梅 文 剑 执 行 员 林 邱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 书记员 陈 丹 红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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