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魏巍、李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03民初4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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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03民初4547号案件名称
白魏巍、李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许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白魏巍;李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03民初4547号原告:白魏巍,男,汉族,1980年3月12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被告:李卉,女,汉族,1981年12月18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魏巍诉被告李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魏巍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魏巍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魏巍撤回对被告李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魏巍承担。审判员 冯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誉娴(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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