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冬连、莫秀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1执43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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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1执438号之三案件名称
张冬连、莫秀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阳朔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冬连;莫秀姣;张某;苏祖红;莫金生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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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1执4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冬连,男,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莫秀姣,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张某,男,2018年5月11日出生,毛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苏祖红,女,1988年12月24日出生,毛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被执行人:莫金生,男,198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申请执行人张冬连、莫秀姣、张某、苏祖红与被执行人莫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321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作出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莫金生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为37×××8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7597.00元;冻结了被执行人莫金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71d61c52eb66ee6c@wx.tenpay.com的账户资金1381.4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所有款项均已执行到位,现依法应解除对其上述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莫金生在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账号为37×××80的账户存款人民币7597.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莫金生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email protected]的账户资金1381.42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黎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黎 超代书记员 周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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