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起旺住房租赁有限公司、陈凯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80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8097号案件名称
西安西起旺住房租赁有限公司、陈凯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西安西起旺住房租赁有限公司;陈凯华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8097号原告:陈凯华,女,200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被告:西安西起旺住房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李豪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华与被告西安西起旺住房租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凯华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芷 瑜 二0二一年 九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 校对:焦阳宁 2021年 月 日送达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