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合支行、刘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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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465号案件名称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合支行、刘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合支行;刘韬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465号申请执行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合支行,住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51号。负责人:李亚丹,系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刘韬,男,1987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清河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合支行诉被执行人刘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查封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刘韬所有的位于阜新市细河区东风路93号442房产。现因阜新康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911民初6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田庚生审判员 韩忠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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