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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香民、姚登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024执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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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024执599号
  • 案件名称

    付香民、姚登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付香民;姚登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024执599号申请执行人:付香民,男,197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被执行人:姚登鹏,男,198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合水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付香民与被执行人姚登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102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登鹏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申请执行人付香民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姚登鹏归还付香民借款53000元及利息(利息至2020年10月10日为25653.58元,之后利息按年利率15.4%,以本金33000元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已支付利息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88元、执行费103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姚登鹏自动履行20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姚登鹏于2021年9月26日履行2000元(已付);自2021年10月20日起,每月20日之前给付2000元至2022年2月20日;2023年3月20日开始每月给付5000元,于2022年10月2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1024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开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威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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