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善珍、罗冰霜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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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202号案件名称
卢善珍、罗冰霜同居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卢善珍;罗冰霜案件缘由
同居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202号原告:卢善珍,女,住新化县。被告:罗冰霜,男,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卢善珍与罗冰霜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善珍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基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善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善珍负担。审 判 员 刘胜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莫振兴代理书记员 刘桂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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