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星关区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孙贵禄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2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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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2375号案件名称
七星关区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孙贵禄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毕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七星关区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孙贵禄;陈中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2375号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鸭池镇万丰国际商贸城20栋10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502MA6DPW6YX2。经营者:刘清飞,男,汉族,1983年3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委托代理人:吴敏(特别授权)、王涛,系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贵禄,男,汉族,1968年1月1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陈中明,男,汉族,1982年8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本院依据生效的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民初161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七星关区辉达装饰材料经营部申请执行孙贵禄、陈中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只有零星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车辆未能实际控制、无证券购买记录,属暂无合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02执2375号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延华审判员 高 媛审判员 刘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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