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602执恢69号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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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602执恢69号之十五案件名称
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鹰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熊鹰;杨承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602执恢69号之十五申请执行人: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建设路32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平。被执行人:熊鹰,女,生于1964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杨承太,男,生于1964年8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611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广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熊鹰、杨承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2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熊鹰、杨承太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余额;被执行人熊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杨承太名下的车辆已年代久远无剩余价值及执行必要;被执行人熊鹰名下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的14处抵押不动产已被本院拍卖处置,并将相应的款项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熊鹰、杨承太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当予以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冻结期限截止2022年3月26日)。如需续行冻结、查封,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30日内书面申请本院续行冻结、查封,逾期未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未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相立凯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建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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