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森福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终14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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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终14550号案件名称
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森福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森福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民终145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龙,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旋,陕西立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森福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菱塘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夏文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州市森福特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3民初7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2373元,由上诉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雪晴审判员 姬 钊审判员 蒋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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