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丁闻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7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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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7334号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丁闻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丁闻朗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733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1号。负责人:张仕才,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丁闻朗,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执行人丁闻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103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江执 行 员 石朝晖代理审判员 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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