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丁闻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73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7334号
  •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丁闻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丁闻朗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733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1号。负责人:张仕才,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丁闻朗,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与被执行人丁闻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103民初67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 江执 行 员  石朝晖代理审判员  段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雪冰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