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俊艳、汪立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黑1081民初2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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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黑1081民初2174号案件名称
安俊艳、汪立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安俊艳;汪立杰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1081民初2174号原告:安俊艳,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汪立杰,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安俊艳与被告汪立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安俊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俊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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