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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俊艳、汪立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黑1081民初2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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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黑1081民初2174号
  • 案件名称

    安俊艳、汪立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安俊艳;汪立杰
  • 案件缘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黑1081民初2174号原告:安俊艳,女,197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汪立杰,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原告安俊艳与被告汪立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安俊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俊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庄长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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