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湖南芙蓉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4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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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4831号案件名称
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湖南芙蓉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湖南芙蓉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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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4831号原告: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定王台街道五一大道447号湖南投资大厦5层504室。法定代表人:刘莉,经理。被告:湖南芙蓉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498号。法定代表人:刘洋。本院受理原告长沙贝壳找房互联网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芙蓉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湖南芙蓉豪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股东为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同时,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告知函,告知函中载明长沙湘合实业有限公司属于恒大集团在湖南区域的关联项目公司。本院认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恒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诉讼案件统一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文件精神,该案应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员 蒋成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邓韩英书 记 员 贺玉慧附:裁定书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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