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顺明、刘兴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81执203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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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执2033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顺明、刘兴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盘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唐顺明;刘兴;唐梁生;严景样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81执2033号之一被执行人唐顺明,男,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刘兴,男,1988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唐梁生,男,1988年3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执行人严景样,男,1988年1月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本院作出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0)黔0222刑初20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唐顺明、刘兴、唐梁生、严景样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及退交违法所得义务,本院移送立案执行。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唐顺明缴纳罚金8000元及退交违法所得63000元;责令被执行人刘兴缴纳罚金2000元;责令被执行人唐梁生缴纳罚金2000元及退交违法所得9000元;责令被执行人严景样缴纳罚金2000元。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之后再次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情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唐顺明有银行零星存款共100余元,有一套住房;被执行人刘兴有银行零星存款及网络资金共不足百元,并在本院有未履行的案件;被执行人唐梁生有可用银行零星存款共不足百元,并在本院有未履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严景样有银行零星存款及网络资金共1000余元,并在本院有未履行的案件。现四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唐顺明的住房,扣划其银行存款138.30元;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严景样的银行存款1033.15元,并将四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本院认为,四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李提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浩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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