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裕盛典当有限公司、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鲁1002民监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民监7号案件名称
淄博裕盛典当有限公司、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淄博裕盛典当有限公司;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丛培山;陈燕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002民监7号原审原告:淄博裕盛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朝阳街6甲4号。法定代表人:李林,董事长。原审被告: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乳山市市区商业街75号。法定代表人:丛培山,董事长。原审被告:丛培山,男,汉族,住乳山市城区。原审被告:陈燕霞,汉族,住乳山市城区,系丛培山之妻。原审原告淄博裕盛典当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丛培山、陈燕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中止(2016)鲁1002民初3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宋维深审判员 肖窈窈审判员 张雁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晓蕾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杰、河南绿地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3执6131号 下一篇 杨开军、苏本利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6执1309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