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宏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袁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8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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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8651号案件名称
黔南州宏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袁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黔南州宏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袁小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8651号原告:黔南州宏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北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08846045Y。法定代表人:田应芬,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小华,女,199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本院在审理黔南州宏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袁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南州宏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南州宏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南州宏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黔南州宏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毛 雯 潋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胡 海 晨书 记 员 杨方燕(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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