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杨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221执1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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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21执1647号案件名称
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杨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杨城;杨实林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221执1647号申请执行人: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兴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221009475045D。法定代表人:王得名。被执行人:杨城,男,1984年7月22日生,回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杨实林,男,1990年7月11日生,回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022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日内返还被害人红色东风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66元)、红色力之星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33元)、红色钱江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100元)、红色众好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33元)、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333元)、红色劲隆牌牌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769.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本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杨城、杨实林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互联网银行、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杨城、杨实林无辆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杨城、杨实林列入失信人员、限制高消费。2021年8月10日,本院干警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2021年8月17日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当地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杨城、杨实林进行第二次网络查询,经查结果与第一次查询的情况一致。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 江审判员 黄堂富审判员 赵祖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先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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