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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新顺、翟金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2执2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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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执2110号
  • 案件名称

    袁新顺、翟金芳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方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袁新顺;翟金芳;王松章;王雯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2执2110号申请执行人:袁新顺,男,住方城县。被执行人:翟金芳,男,住方城县。被执行人:王松章,男,住方城县。被执行人:王雯,女,住方城县。申请执行人袁新顺申请执行翟金芳、王松章、王雯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322民初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被告翟金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新顺代偿款45900元,并自2021年4月9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止。被告王松章、王雯对上述债务应当在继承王林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74元,由被告翟金芳、王松章、王雯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现因被执行人王松章、王雯出具放弃遗产继承承诺书、暂不处置。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翟金芳名下有银行存款。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翟金芳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翟金芳名下有证券、股权等信息。三、通过传统查询被执行人翟金芳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五、由于被执行人翟金芳拒不履行,2021年9月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六、本院已审批拘留手续,但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未能实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自行委托律师另行查询。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具体下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459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459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苗东文代理审判员  张 晓代理审判员  张巍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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