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晨、邹振峰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45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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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4599号案件名称
徐晨、邹振峰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徐晨;邹振峰;王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4599号原告:徐晨,男,汉族,1989年10月12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被告:邹振峰,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军,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欢,男,汉族,1995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晨诉被告邹振峰、王欢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开庭传票,并定于2021年9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依法公开进行审理。徐晨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徐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五)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97元,减半收取499元,由徐晨负担。审 判 员 梁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付 名书 记 员 刘爱萍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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