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1与董某2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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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291号案件名称
董某1与董某2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董某1;董某2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291号原告:董某1,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董某2,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原告董某1与被告董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董某1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董某1负担。审判员 李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檀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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