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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1与董某2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7民初4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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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07民初4291号
  • 案件名称

    董某1与董某2继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董某1;董某2
  • 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7民初4291号原告:董某1,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董某2,男,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原告董某1与被告董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董某1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82元由原告董某1负担。审判员  李怀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檀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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