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绍根与刘绪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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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105号案件名称
李绍根与刘绪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李绍根;刘绪新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105号原告:李绍根,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刘绪新,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李绍根与被告刘绪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绍根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刘绪新与李绍根已和解,现原告李绍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绍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李绍根负担。 审判员 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书记员 郑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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