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绍根与刘绪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1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105号
  • 案件名称

    李绍根与刘绪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蛟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李绍根;刘绪新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105号原告:李绍根,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刘绪新,男,1971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吉林省蛟河市。        原告李绍根与被告刘绪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绍根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刘绪新与李绍根已和解,现原告李绍根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绍根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李绍根负担。        审判员    张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书记员    郑坤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