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郭亮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21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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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219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郭亮生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郭亮生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2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陈伟乔,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郭亮生,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醴陵市。本院立案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行与郭亮生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21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 君审判员 刘 寿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执行员 朱光明书记员 齐玲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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