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长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106刑初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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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6刑初288号案件名称
赵长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赵长龙案件缘由
盗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吉0106刑初288号公诉机关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长龙,男,1964年11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居住地长春市宽城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9日被取保候审。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以长绿检一部刑诉(2021)Z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长龙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葛玲玲、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长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被告人赵长龙趁被害人张某不备,将张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银行卡号:×××)与自已的微信绑定。在2021年1月5日至3月15日期间,被告人赵长龙在长春市绿园区合心镇等地,通过微信转账消费等方式,多次盗刷卡内资金用于支付个人消费,盗取卡内资金共计989.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赵长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微信转账截图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张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证人史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赵长龙的供述与辩解、赵长龙人身检查笔录、审讯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长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长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长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鑫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史冬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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