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洪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7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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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749号案件名称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洪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洪波;赵强;兴城市九洲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南路二段1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2114007017421X7.法定代表人:胡士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洪波,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兴城市。被执行人:赵强,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住兴城市。被执行人:兴城市九洲水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海滨乡李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0721530575。法定代表人:门颖,公司经理。申请人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洪波、赵强、兴城市九洲水产养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辽1481民初27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481民初2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峰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周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施惠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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