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赖永欢、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104民初375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04民初37518号
  • 案件名称

    赖永欢、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赖永欢;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旅游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注释版)》:第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注释版)》:第七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注释版)》:第七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104民初37518号原告:赖永欢,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卫路19号之二301(自编307、308)。法定代表人:郑年军。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淑齐,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赖永欢诉被告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称南湖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赖永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退还旅游费13198元并支付违约金1979.7元。事实和理由:因不成团导致行程取消,但被告未有退款。被告南湖公司辩称:同意退款,但疫情影响导致资金紧张,只能在年底前退款。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8日赖永欢与南湖公司签订旅游合同,显示团号“【惠享·皇牌人气·全程住豪华酒店】西宁拉萨林芝桃花季(正向)8天精选B20210323”、人数2大、总团费13198元、出发日期2021年3月23日。2021年3月20日行程取消,取消原因不成团。另上述旅游合同约定,若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不成团,则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本院认为,涉案旅行因不成团而取消,被告理应退回原告支付的团费13198元;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1979.7元(13198元×15%)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赖永欢旅游费用13198元。二、被告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赖永欢违约金1979.7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元由被告广州南湖粤途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淑言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