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辽宁天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辽宁恒云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802执保297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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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02执保297号之七案件名称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辽宁天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辽宁恒云实业有限公司等民事经济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营口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辽宁天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辽宁恒云实业有限公司、崔明云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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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802执保297号之七本院在执行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与辽宁天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辽宁恒云实业有限公司、崔明云财产保全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花吉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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