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火明、吴金来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27执4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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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27执444号案件名称
吴火明、吴金来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望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吴火明;吴金来;常曙芳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吴火明,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吴金来,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常曙芳,女,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火明与被执行人吴金来、常曙芳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望江县人民法院(2020)皖0827民初19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付案款81000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2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并将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3.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对被执行人线下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0827执44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聂东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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