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112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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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1126号之一案件名称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11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法定代表人:黎君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平,该行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申请执行,和解,代收文书等。被执行人邱善梯,女,196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邱善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1)湘0922民特2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邱善梯于2021年9月26日偿还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50,000元,并交纳案件执行费2,948元(均已交纳)。二、邱善梯于2021年9月30日前偿还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000元。三、邱善梯于2022年5月31日前偿还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00元。四、邱善梯于2022年8月30日前偿还湖南桃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下所有本息,因履行时间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922执1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志 群审 判 员 张 爱 宝审 判 员 刘 雅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罗黎明书记员丁再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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