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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张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1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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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169号
  • 案件名称

    张峰、张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峰;张峰;闫迎;闫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1169号 申请执行人:闫迎,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被执行人:张峰,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闫迎与被执行人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17民初3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在车管、房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依法向车管部门送达相关查封手续,车管部门查询到该车辆信息轮候,无法查封;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11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张  亮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谷飞龙                               书  记  员    陈 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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