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曾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1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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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150号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曾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曾海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150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北路二段89号恒大华府5栋1楼。负责人:林帅旗。被告:曾海,男,199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曾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庆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谭艺钦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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