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华顺与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佘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41民初26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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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41民初2602号案件名称
姚华顺与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佘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姚华顺;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佘先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41民初2602号 原告:姚华顺,男,196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公卿,男,1991年7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佘先,男,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白沙大道北段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MA60JF4U3P。 法定代表人:田维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江,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华顺诉被告佘先、秀山县百圣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华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华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华顺负担。 审 判 员 傅 红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 萍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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