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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美菊、郭栋良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22执1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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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922执1039号
  • 案件名称

    卢美菊、郭栋良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彰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卢美菊;郭栋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22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卢美菊,女,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彰武县。被执行人:郭栋良,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沈阳市法库县。申请执行人卢美菊与被执行人郭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彰武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郭栋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栋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郭栋良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郭栋良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被执行人郭栋良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本院依法对郭栋良名下的银行卡进行冻结。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郭栋良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郭栋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院长于双青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4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彰武县人民法院(2018)辽0922民初2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时效的限制。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林审判员 赵 斌审判员 孟凡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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