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某1、戴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终26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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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终2609号案件名称
戴某1、戴某2等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戴某1;戴某2;黄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6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1,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营口市站前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2,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营口市站前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营口市站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阎爱群,营口市西市区泰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戴某1、戴某2因与被上诉人黄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3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分割财产中,应将王丽君与被继承人的共同财产部分查清,并确认分割出去,剩余部分才能做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综上,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2020)辽0803民初282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戴某1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洪骥审 判 员 盖国林审 判 员 关春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杨 琳书 记 员 孙 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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