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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潮安区波思佳彩印厂、刘建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2民初3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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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2民初3825号
  • 案件名称

    潮州市潮安区波思佳彩印厂、刘建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潮州市潮安区波思佳彩印厂;刘建辉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2民初3825号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波思佳彩印厂,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庵埠大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立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奇,湖南南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辉,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县。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波思佳彩印厂与被告刘建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波思佳彩印厂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波思佳彩印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波思佳彩印厂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潮州市潮安区波思佳彩印厂负担。审 判 员 岳建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尹 婧书 记 员 马芳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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