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唐批修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2执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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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2执1648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唐批修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唐批修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2执16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负责人:龚飞龙,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唐批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唐批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批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XX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唐批修于2021年9月23日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XX万元,余款及利息,于2022年2底之前给付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2民初148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正旭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全宏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清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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