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与张某2、李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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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6民终864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与张某2、李某1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朔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张某2;李某1;李某2;朱某;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6民终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负责人:张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法定代理人:张某2,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系李某1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以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某,山西海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苑某,怀仁市人,现羁押于朔州市看守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某,山西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负责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某,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2、李某1、李某2、朱某、苑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怀仁市人民法院(2021)晋0624民初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婧审判员 池海涛审判员 曹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进申书记员 武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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