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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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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恢447号
  • 案件名称

    田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田霞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恢447号被执行人:田霞,女,1983年11月18日出生于安康市旬阳县,身份证号码6124011983111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居所地,户籍所在地安康市汉滨区xxxxxxxxxxxxxxxx。2012年3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滨区看守所。田霞犯诈骗罪被并处罚金一案,本院(2012)安汉刑初字第00170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其逾期未履行判决的罚金和判决第二项义务,本院刑庭向本院执行局移送强制执行,其应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返还被害人周景林被骗赃款及赃物折价款1.16万元,返还被害人叶成彦被骗赃款2.46万元,返还被害人范荣东被骗赃款1.92万元。本院依法立案后,因田霞并未在户籍地居住,且行踪不明,本院亦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通过查询的电话督促,其履行了两万元,现已支付范荣东1.92万元,履行罚金800元,因此对受害人范荣东的履行义务执行完毕,现已支付范荣东1.92万元,履行罚金800元,因此对受害人范荣东的履行义务执行完毕,对其他受害人的履行义务和下余罚金,待发现有新的财产线索,按规定可分别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暂未查询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时,再恢复执行。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恢44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涂必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汪 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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