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涛、韩国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1102财保1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1102财保107号案件名称
张洪涛、韩国强财产保险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水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张洪涛;韩国强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02财保107号申请人:张洪涛,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韩国强,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人张洪涛与被申请人韩国强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洪涛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韩国强银行账户存款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洪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韩国强银行账户存款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朱志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楚月书 记 员 王丽梅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刑庭移送、沈春林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1823执1232号 下一篇 田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恢4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