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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陈俊如罚金执行裁定书(2021)渝0104执1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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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4执1989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陈俊如罚金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陈俊如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4执1989号    被执行人:陈俊如,男,汉族,1994年12月15日出生,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陈俊如罚金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陈俊如的银行存款有300.09元,本院依法划扣了被执行人陈俊如300.09元,同时查询了房屋、车辆、工商投资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渝0104执19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印志林审  判  员    徐  轩审  判  员    岳宏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佳杰  - 1 -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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