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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明竹、涂明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29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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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29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涂明竹、涂明义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涂明竹;涂明义
  • 案件缘由

    人格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2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涂明竹,男,汉族,1966年9月11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被执行人:涂明义,男,汉族,1954年12月27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涂明竹与被执行人涂明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涂明义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涂明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涂明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5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元。划拨被执行人涂明义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74.44元。划拨被执行人涂明义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853.67元。划拨被执行人涂明义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0.53元。划拨被执行人涂明义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6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叶志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陈小青书 记 员 吕恒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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